原标题: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披露了《*ST博信关于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经事后自查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失误,上述公告合同总金额计算出现错误,现更正如下:
除以上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于5个交易日内对《问询函》所述事项做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格外的重视,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并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逐项落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会计师已基本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但目前仍有部分事项的回复需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拟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问询函》并依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详见《*ST博信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2-036),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真实的情况,决定是不是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1规定:“本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能要求上市企业来提供补充材料,企业来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与烟台打捞局合同计划租赁期限暂定24个月,即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计划租赁期限12个月,即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设备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将有利于千平机械拓展海上风电设备租赁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对公司2022年度及以后合同履行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设备租赁合同已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生效条件、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有几率会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如期履行,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议案》,赞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对外出租2台液压打桩锤设备。为保护公司利益,公司已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前述2台液压打桩锤设备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租赁设备已全部投产施工,现将设备租赁合同信息公告如下:
公司已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设备租赁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设备租赁不涉及对外担保,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设备名称:德国MENCK MHU-3500S液压打桩锤设备1台,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期为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德国MENCK MHU-1900S液压打桩锤1台,租赁期限12个月,租赁期为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2台液压打桩锤均为全新设备,资产标的使用状况良好。
(7)营业范围:国内外船舶救助及沉船沉物打捞、海上消防、海上障碍和溢油污染清除;海洋工程建筑施工及相应的技术、设计服务;潜水服务和水下检验;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含模块)、修理、拆解;钢结构设计、建造、修理;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海事咨询、海事代理、国内水路客货运代理、船舶代理服务;芝罘湾港区打捞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限为船舶提供码头);港口旅客运输服务(限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旅客船票销售);货物装卸、仓储服务(限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车辆滚装服务);港口拖轮、驳运服务(限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船舶港口服务(限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港口机械租赁。潜水员培训、海船船员培训,潜水减压病治疗以及专业方面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设备、船舶租赁;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营业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火电设施安装工程、环保工程、核工程、送变电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电力行业设计总承包;工程勘测考察;工程咨询;承装核承压设备、电力设施、锅炉、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承包境外火电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普通货运;售电业务;电厂设备正常运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本次设备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将有利于千平机械拓展海上风电设备租赁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对公司2022年度及以后合同履行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设备租赁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本次设备租赁合同已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生效条件、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有几率会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如期履行,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